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一次看!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法務部所擬具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離婚制度及相關財產規範進行修正,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主要針對贍養費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以確保離婚後經濟較弱勢一方的權益,減少婚姻解消對其帶來的財務衝擊。本修法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強調離婚制度不應將「無過錯」作為取得經濟權利的前提,以避免經濟弱勢一方在婚姻結束後陷入困境。此外,修法同時兼顧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確保父母離婚後,子女仍能獲得穩定的生活與妥善照顧。

並依憲法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意旨,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也促進包含離婚在內的婚姻自主。

目錄

• 鬆綁裁判離婚條件
• 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
• 贍養費制度改革
• 贍養費制度改革

●鬆綁裁判離婚條件

現行有責主義規定,刪除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之要件,並就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

並依憲法判決意旨,放寬裁判離婚要件,不再只限於有責過錯較少方能訴請裁判離婚,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夫妻5年內分居3年,任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強調婚姻關係若已實質破裂,應賦予當事人離婚的權利,不應令當事人守著的婚姻。

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此為增訂之公平條款,以雙方維持衡平。

●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

為確保離婚後財產分配公平,修正條文明定夫妻任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以強化財產揭露義務,確保雙方權益不受侵害。

●贍養費制度改革

1. 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

修法後,刪除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無論是否為過失方,只要生活陷入困難,或因離婚導致就業能力受損者,皆可請求贍養費。

亦不限於裁判離婚才可請求贍養費,協議離婚也可以。

贍養費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決定,如果不能決定,則由法院酌定。法院將依當事人經濟狀況、婚姻期間對家庭貢獻、工作能力等因素,決定贍養費的支付金額及期限。

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2. 再婚後不得請求贍養費

再婚後不得再請求贍養費。如果已領取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則喪失向前配偶繼續請求贍養費的權利,確保贍養費制度的合理性。但是子女的扶養費則不受此限。


3. 修正子女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以維衡平

本次修法亦針對子女扶養義務進行修正,統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祖父母)與「卑親屬」(如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的順序,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公平性,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細則規定可以溯及既往

配合民法第1052條關於裁判離婚原因之修正,本次修法增訂適用於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前已發生的相關事實,確保符合法定要件的離婚原因得以適用新法。

根據修正後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即便該事由發生於修法前,仍可依新法提起離婚之訴,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離婚權利的機會,落實公平與合理的離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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