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討論 性騷擾與強制猥褻罪之間的區別

 
藝人NONO被網紅開記者會指控曾性騷、性侵多女,而這當中受害者最小年齡只有15歲!另一位藝人炎亞綸也被網紅指控在交往期間「不顧對方感受,執意進入」,甚至趁對方不注意以手機拍攝影片,而當時這位網紅才16歲,即使擁有性自主權,在法律上仍是未成年人;在這裡就分別以NONO跟炎亞綸可能涉及有關未成年人的罪責來做討論!
 
►NONO的部分:根據網紅指控的內容,NONO帶15歲少女回家隔著洞口摩擦,可能成立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527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刑法所稱性交,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而言,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甚明。再者,刑法上性交既遂與未遂之區分,採接合說,衹須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女陰,或使之接合,即屬既遂。
 
又女性外陰部生殖器官,包括陰阜、大陰唇、小陰唇、陰蒂、前庭、陰道口、處女膜外側,凡以性器或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大陰唇內側之性器之性侵入行為,均係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指之性交,#並非以侵入陰道為必要。」
 
⇒ 所以依照這則實務見解,NONO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27條第3項,不過還是需要依個案判斷當時的情形,才可以討論是對未成年猥褻還是性交。
 
► 炎亞綸的部分:依照網紅的控訴,若是網紅說的內容屬實,網紅主張炎亞綸「不顧感受執意進入」,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而拍攝影片的部分,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規定,可能會面臨徒刑與罰金的懲罰。外流影片的問題可能會有同法第38條的問題。但在炎亞綸的回覆貼文裡提到,當事人的性愛影片被外流,並不是炎亞綸主動外流的,所以應該不成立同法第38條有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的要件;不過炎亞綸因為拍攝而持有的性愛影片,可能會依同法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而成罪。
 
⇒ 退步言之,縱使炎亞綸後來反駁說與對方是合意性交,性愛影片也非偷拍,但網紅當時是16歲,還是法律上所稱的未成年人!可能還是會成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關罪責哦!
 
enlightened在這裡還是要提醒大家,尊重每個人的性自主權,「積極的同意」才是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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