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權是什麼權?
自從2020年釋字第791號做出通姦除罪化決定後,在外遇案件中,就剩下民事求償可以要求被告。但竟然有法院判決不承認有配偶權,導致原配無法向小三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到底外遇受侵害的利益是什麼?所謂配偶權又指的是什麼東西?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 配偶權定義
- 侵害配偶權
1.何謂侵害配偶權
2.依據法條
3.時效
4.慰撫金量定
- 配偶權存在嗎?
1.少數法院判決認為不存在
2.高等、最高法院見解
- 結論
- 配偶權定義
「配偶權」到底是什麼呢?其實法條並沒有說什麼是「配偶權」,這個概念是透過實務判決不斷累積而來。
所謂身分權,是指因特定身分而產生的權利,例如:親權、配偶權、繼承權等。其中,配偶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彼此應該互相誠實、忠實生活的權利義務。(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先例意旨參)。
- 侵害配偶權
-
1. 何謂侵害配偶權
-
(1)明知對方已婚仍與之交往親密
(2)一起過夜、摟抱、親吻等行為
(3)互動已讓他人婚姻失衡、帶來精神痛苦
根據法院見解,侵害配偶權不只限於發生性行為(通姦)。只要行為超出一般朋友的互動、破壞婚姻關係的穩定與信任,也可能構成侵害。
例如:
如果依社會一般觀感與價值判斷,認為已經逾越夫妻應有的誠實義務,即有成立侵害配偶權之可能。
-
2. 依據法條:
若一方配偶與第三人發生通姦或不當親密行為,就是共同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權。提告的對象除了第三者外,也可以一併向自己的前配偶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配偶若因這樣的行為受到非財產上的損害,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及慰撫金。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外遇」侵害的是哪一種具體權利,因此在實務上,這類情況多半會被法院認定為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法益,也就是所謂的「配偶權」。這是一種人格上的權利,代表夫妻雙方在婚姻中應互相忠誠、誠實、共同維繫婚姻生活。
簡單來說,當配偶一方外遇,另一方可以主張配偶權受侵害,進而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
3. 時效:
根據法律規定,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為10年。也就是說,從外遇行為發生起的10年內都可以提起訴訟。不過,如果是已經知道自己的配偶權受侵害了,就必須在2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提告權利。例如:如果在婚姻關係中沒發現外遇,是離婚後才發現有第三者介入,只要這件事還在10年內,仍可以依法提告。
-
4. 慰撫金量定:
在非財產上損害的案件中,法院會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工作、學歷、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慰撫金之數額。
- 配偶權存在嗎?
-
1. 少數法院判決認為不存在
有位台北地方法院吳佳樺法官在個案判決中認為,《刑法》中的通姦罪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我國憲法不再強調婚姻制度中「忠誠義務」的重要性,而是轉而重視配偶之間平等、獨立與自主的「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也就是說,結婚並不代表彼此可以支配對方的意志或性行為選擇。
該吳姓法官進一步指出,所謂的「配偶權」不是法律或憲法保障的權利,而婚姻中的圓滿或幸福,也不是法律必須保護的具體利益。又吳姓法官認為,依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個人的性自主權高於傳統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即使在婚姻關係中,雙方仍保有自己的性自主權。所以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他人性交,並不構成侵害法律所無之配偶權,而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在證據確鑿、小三沒有出庭或提出抗辯的狀況下,法官仍判原配敗訴,理由是「憲法現在重視的是個人性自由,而不是婚姻制度本身的忠誠保障」。
雖然這名法官的見解與傳統實務不同,但在目前沒有明確法條規範「配偶權」的情況下,這樣的法律見解屬於法官的心證自由與獨立判斷範圍,應予尊重。
-
2. 上級法院見解
但有趣的是,該名法官所承辦6件有關侵害配偶權的案件,2件於二審和解、3件被二審廢棄原判決,改判原配勝訴、1件程序問題,遭二審駁回上訴。 可見上級法院仍維持傳統實務見解,不贊同此特定法官見解。
- 結論
而今年修法鬆綁裁判離婚條件,依憲法判決意旨,放寬裁判離婚要件,不再只限於有責過錯較少方能訴請裁判離婚,並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夫妻5年內分居3年,任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保障婚姻自由,可能對婚姻內弱勢方更加不利。
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兼顧婚姻弱勢方的權益,並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得駁回離婚之訴。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法院得審酌個案分居事實,審酌或酌定慰撫金,以維持雙方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