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訴訟外的醫療糾紛怎麼解決
今天想要來和大家簡單說明去年五月底三讀通過的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明年就開始施行囉
這部簡稱醫預法,先來看看醫預法對於醫療糾紛的適用範疇為何?
⇒ 依照醫預法第3條定義為: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立法者將適用範圍,包括了一切醫療不良結果,不僅限於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發生時,這不僅是保護患者的權益更是為了能督促讓醫療人員更加謹慎地執行其職責。
那當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應該先應先行調解,對外:
⇒ 首先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並且醫療機構所為之說明、溝通、協助及關懷服務,應製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
因為醫療事業是相對來說較具有專業性的醫生及護士在溝通上,也會較多的使用醫療專用術語,再加上療程紀錄的所有資料都存放在醫院中,為了解決醫病間資訊不對等,醫預法要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書複製本,讓當事人可以依據病歷複製本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的財團法人申請醫事專業諮詢,以期能有效的縮短醫病間資訊的不對等。
對內:醫療機構對於發生之重大醫療事故,應主動進行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之醫療事故則可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內容應以發現事實真相、以共同學習為目的。
⇒ 在醫病雙方無法調解成功時,再進行到下一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醫療爭議調解會申請調解,不論民、刑事醫療訴訟均應先經其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
⇒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否則調解程序全程不公開並導入中立第三方提供醫療方面專業諮詢及案件分析,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為了訴訟經濟,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及徒增成本,醫預法要求「調解先行」,因此即使病人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立即向法院或檢察官提出訴訟,也必須先進行調解。只有在調解失敗後,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因此病方也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出席調解喔!
醫預法以「保障病人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並秉持即時關懷、調解先行、事故預防等三大原則為了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解決爭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中顯得尤為重要,希望以上的小說明對各位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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