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汪汪的先備知識—飼主責任

最近,臺北市傳出比特犬跳車攻擊騎士的案例,引發高度關注。事實上,在2021年發生過兩起比特犬攻擊命案,但如今兩隻比特犬經長期照顧以訓練下,皆穩定生活,甚至成為主人家溫暖的一份子。可見沒有不好的動物,只有不會教育的主人!

在飼養動物前,要先做好成為良好飼主的準備,讓我們來看看成為一位飼主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寵物如果咬傷他人又會需要負甚麼責任呢?

目錄

• 飼主有什麼責任?

1.妥善照顧
2.禁止遺棄虐待
3.出入公眾場合應由人類陪同
4.防止動物侵害他人
5.施打疫苗
6.應將寵物絕育,禁止私自繁殖
7.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

• 寵物咬傷他人怎麼辦?

1.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
3.行政責任

• 結論

• 飼主有什麼責任?

動保法規定的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寵物則是指「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寵物的飼主須為滿18歲之成年人,如果未成年者欲飼養動物,則以法定代理人為飼主(如父母、監護人)。

1.妥善照顧

依動保法第5、6條規定,飼主對寵物有提供適當、安全、舒適、妥善的生活環境。如給予乾淨無害的食物以及充足的飲水、禁止以汽機車牽引寵物、應給予適當活動空間、不將寵物長時間留置於密閉空間內等。且任何人皆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給予適當醫療照護。

如果未妥善照顧動物、宰殺或故意傷害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200萬元罰金。

2.禁止遺棄虐待

因棄養動物會造成社會公共安全問題,影響生活環境,若飼主棄養動物,依該法規定可處 1 萬 5 千元至 7 萬 5 千元罰鍰;若棄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 5 年內再次棄養動物 2 次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無法繼續飼養寵物時,一定要予以妥善安置。無法安置時,務必聯絡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將牠送至寄養場所(中途之家)或動物收容處所。

3.出入公眾場合應由人類陪同

依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眾場所,應有7歲以上之人陪同,不放養;如果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則需由成人陪同,並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若違反造成具攻擊性之寵物在無人陪同或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出入公共場所,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根據《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載運犬貓沒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罰2千元到1萬元。

4.防止動物侵害他人

依動保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如果有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沒入飼主之動物。

5.施打疫苗

有飼養犬貓或其他陸生食肉目動物(如:雪貂、白鼻心、浣熊等),3個月齡帶至動物醫院施打第一劑狂犬病疫苗,之後再每年補強施打狂犬病疫苗1次,倘未依規定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6.應將寵物絕育,禁止私自繁殖

依動保法第22條規定,寵物飼主應該為寵物絕育。否則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且提出繁殖管理說明,若經勸導未改善,將依法開罰新臺幣 5 到 25 萬元。如果飼主是因為寵物的生理狀況不適於做絕育手術,或有繁殖需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

如果想讓寵物綿延子嗣,申報時需有動物醫生診斷ˋ適於生育的證明,如果寵物已經懷孕,可以附上懷胎隻數證明。

7.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

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生、死亡、遺失、轉讓等,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參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飼主應為家犬、家貓植入晶片。若未依規定進行寵物登記,將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若飼主沒有為同伴動物植入晶片,使得自家的同伴動物淪為流浪動物進入收容機構。

• 寵物咬傷他人怎麼辦?

像此次案件,比特犬飼主看管不當,讓寵物咬傷他人,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權益,飼主會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呢?

1.刑事責任

寵物攻擊他人,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飼主因為「非故意,但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是「有遇見能發生,但確信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所以可能成立過失傷害(刑法第284條)或過失致人於死(刑法第276條)之罪。

2.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民法第184條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均須負賠償責任。所以受侵害人,可以向飼主依前兩條求償。

又依照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占有人為當下管領動物之人,比如今天老闆叫員工幫他遛狗,飼主是老闆,但動物占有人是員工),但如果已盡相當注意管束則可以免責。或是動物攻擊行為,是由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才發生,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占有人,有求償權。

3.行政責任

如上述,飼主有防止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權益、陪同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等義務,動物保護法第7條、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陪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讓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4款)。

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無7歲以上之人陪同寵物,放養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之(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8款規定)。

違反第7條規定,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權益,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動物保護法第32條第3、4款)。

• 結論

想飼養動物時,也需要符合法令規範,並仔細評估自己是否具備適當的飼養條件與環境。唯有確保動物生活在安全、乾淨、舒適的環境中,才能提供牠們妥善的照顧與照料。

飼養動物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承諾與義務。在許多先進國家,這種責任不僅是法律上的義務,更是廣泛的社會共識。飼主應依法進行動物登記、學習飼養知識,並承擔長期照顧的責任。這不僅是對動物的保護,也是對社會與環境的責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