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麥當勞性侵害事件看職場性騷擾
最近社群媒體Thread上,有一位母親揭露17歲的女兒至北市麥當勞打工,卻遭該店主管利用排班權力,對少女實施性侵,時間長達1年。
離職後,少女向麥當勞申訴並報警,雖然麥當勞火速開除該主管,但卻未對離職員工提出進一步協助。少女不斷遭加害者電話騷擾嗆聲,對方甚至不斷向人炫耀,會在門市監視器拍不到的地方,和女同事發生性關係。
而少女最後不幸罹患憂鬱症,選擇輕生。此次事件受社會高度關注,麥當勞也被台北市勞動局開罰最高額罰緩100萬元。
在員工於職場上遭受性騷擾、性侵害案件,企業開除當事人就已經算盡到義務了嗎?企業還能做什麼,或是應該做什麼呢?
• 職場性騷擾/權勢性騷擾
• 企業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 企業的調查義務
• 違反責任
• 受害人如何主張?
•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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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論員工容貌身材,說難怪嫁不出去
2、要求同志不要在職場出櫃
3、評論女員工結婚生子後對公司越來越沒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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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詢問員工的性生活頻率、性行為
2、評論員工的胸部、臀部或性器官大小
3、客戶要求員工提供性服務,才要購買產品
4、講黃色笑話,經制止後,反而以帶有性意味的話嘲諷員工,並繼續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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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續凝視受僱者的胸部、私處;或員工穿裙子時,持續凝視受僱者的大腿
2、握手不放或趁機摳手心
3、摸頭髮、聞頭髮的味道說好香好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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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求遭拒絕後,仍然常常在上班時,製造相遇、尾隨場景,讓員工感到不堪其擾
2、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跟蹤騷擾行為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1項規定,職場性騷擾可以分為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以及交換式性騷擾。
所謂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是指,員工在執行工作期間,被任何人以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對待,導致員工工作環境轉為敵意;而交換式性騷擾,雇主對員工或受雇者有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以謀求勞動條件利益的交換。具體行為如1不適當的反覆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迫他人對自己做以上行為也算2寄送、展示、播放或留置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文字、影像、圖片、聲音或其他物品3有跟蹤騷擾行為。
而在112年新修法增訂「權勢性騷擾」,對受自己監督指揮的員工或求職者,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即屬於之。
依照勞動部出版的《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可以看到常見樣態如下: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企業無論有沒有接獲受害者申訴或者是聽聞性騷擾的狀況,都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跟補救措施,並非僅僅開除加害者,企業即可免責。
如果雇主知悉後未立即處理,或是因為受騷擾的員工已經離職、員工未提起正式書面申訴等理由,而未積極主動進行後續處理,即違反法律之規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雇主須針對性騷擾事件有積極進行調查的義務,並應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且案件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而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開除受害者。惟需注意的是,性騷擾加害人雖然可惡,但畢竟每個案件的背景事實都各有不同,是否每個案子都可以符合條文中「情節重大」,得以合法解僱,還是需要綜合考量性騷擾行為的嚴重程度、初犯或累犯、犯後態度、工作年資、素行等各種因素來加以判斷。
當雇主知悉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應有以下作為:
§13二項一款:受害者申訴 |
§13二項二款:非因申訴而知悉 |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受害者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受害者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而究竟要怎樣才能算雇主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呢?實務上認為:
必須在合理時間內迅速展開相關處理,確保案件得到妥善應對。
依據公司內部性騷擾相關規定,立即啟動正式的調查程序。
處理過程中必須履行保密義務,特別注重維護當事人的隱私。
在調查時應告誡所有受訪者嚴守秘密,避免對外散播相關資訊。
處理過程中必須履行保密義務,特別注重維護當事人的隱私。
在調查時應告誡所有受訪者嚴守秘密,避免對外散播相關資訊。
調查過程中應秉持毋枉毋縱的原則,確保不偏不倚。
僅提供金錢補償給受害人不足以符合法律要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即使受害人對行為人提出民、刑事訴訟,雇主的責任仍未終結,應進一步保障其職場安全,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資源支持。
若受害者已離職,但事件發生於其在職期間,雇主仍有義務進行後續處理。
對於提出申訴的員工,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為均屬不當,應予以杜絕。
企業在調查證據縱使有一定難度以及限制,但仍應展現積極調查誠意與級配合意願。
對於職場性騷擾,雇主負有防治義務,包含提供性騷防治教育訓練、設立專用電話或email作為申訴管道、訂定並公布性騷防治措施與懲戒規定、提供受害者心理輔導資源等等。
10~29人小企業並無強制訂定完整規範,但須設立申訴管道;30人以上企業者,應訂規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並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且勞動部已按事業單位規模,提供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未滿 100 人、 僱用員工100人以上未滿 500人、僱用員工 500人以上,3 種「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企業亦得參考該範本作為處理依據。
企業應辦理防治職場性騷擾的宣導及訓練、風險類別及評估危害及建立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機制。以「事前預防」建立職場友善性平環境,避免事後有性騷擾案件發生,產生爭議,又遭主管機關開罰。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規定,若企業未履行上述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義務,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且企業將被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則按次處罰。
遭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首先應向雇主進行申訴,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均可,向雇主或公司指定處理性騷擾申訴之人員或單位提出申訴。雇主就職場性騷事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如果雇主未處理或是受害人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得向主管機關申訴。
如果雇主違反未盡防治義務《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如果被申訴人是企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以跳過企業內部申訴,申訴人於離職之日起 1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若行為人屬於權勢性騷擾類型,受害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向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職場性騷擾/權勢性騷擾
• 企業對職場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且雇主與行為人對受害者負有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但若雇主能證明已依法律規定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並已盡力防範性騷擾事件發生,但行為人仍執意犯行,雇主可免除連帶責任。
當雇主違反「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義務」時,受害者可請求相應的財產與非財產損失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補償因性騷擾事件造成的精神損害或相關損失。若名譽受侵害,可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例如道歉或更正聲明)。
受害者遭受職場性騷擾時,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受害者可以對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麥當勞會被開罰是因為沒有提供受害少女心理諮商和其他必要服務,又知道有性騷擾情形時,未即時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認為違反情節導致的影響和應受責難程度嚴重,顯見違反法令。
麥當勞身為世界知名的連鎖大型企業,更應該做為企業表率,負起雇主的防治義務,以建立職場安全、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